(2016)粤051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11年3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图财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实施作案多宗,分别是:1、2016年3月12日21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与金陵路交界处的凯德药店门前,见被害人郑某和朋友李某步行至该处,趁被害人郑某不备,抢走郑某的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的袋内有白色魅族5手机1部、人民币10多元等物。2、2016年3月22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东厦路附一体检中心附近时,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刘某的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的袋内有人民币1000元等物。3、2016年3月22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金新路32号附近时,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麦某的手拿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黑色小米手机1部和现金几十元等物。4、2016年3月29日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体校附近,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张某1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土豪金苹果6手机1部(被丢弃)和现金200多元等物。5、2016年3月31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皮肤医院门前,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吴某2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人民币500多元等物。6、2016年4月2日晚2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平东一街口时,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事主黄某1的钱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人民币80多元和粉色Vivo手机1部,手机被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经鉴定,该部被抢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223元。该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黄某1。7、2016年3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在市区东厦路与金砂东路处的米萝西餐厅门前,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陈某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0元、白色朵唯牌2SL(4G)型手机一部等物。8、2016年3月18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在市区公园路5号附近,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蔡某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黑色苹果6S手机1部,车证及银行卡等物。9、2016年3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在汕头市外马路斑马线附近,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黄某2的灰色魅族牌MX-4手机1部。10、2016年3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在市区东厦路东厦中学斜对面附近,采用上述的方式,飞车抢夺被害人张某2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4元,银白色红米NOTE3型手机1部等物。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郑某、刘某、麦某、张某1、吴某2、黄某1、陈某、蔡某、黄某2、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李某、吴某1的证词,抢夺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2016]第A04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前六宗抢夺是我本人所犯,我没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后面四宗抢夺不是我干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21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与金陵路交界处的凯德药店门前时,见被害人郑某和朋友李某步行至该处,即趁被害人郑某不备,抢走郑某的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的手提袋内有国产手机(白色魅族5)1部和现金10多元等物。2016年3月22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东厦路附一体检中心附近时,采用飞车抢夺方式抢得被害人刘某的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的袋内有现金1000元等物。2016年3月22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金新路32号附近时,采用飞车抢夺方式抢得被害人麦某的手拿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黑色小米手机1部和现金几十元等物。2016年3月29日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体校附近,采用上述飞车抢夺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张某1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土豪金苹果6手机1部和现金200多元等物。2016年3月31日晚2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女庄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皮肤医院门前,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吴某2手提袋后逃离现场,抢得的袋内有现金500多元等物。2016年4月2日晚2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鬼火”摩托车窜至市区长平路平东一街口时,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黄某1的钱包后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现金80多元和粉色Vivo手机1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2223元。案破后,该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查缴并发还被害人黄某1。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抢夺6宗,抢得财物共值约4013元。另查明,2011年3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经过,接报情况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2、侦查机关对案发地点所拍的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现场视频截图,反映侦查机关接报案后对案发现场勘查情况。3、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反映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女庄摩托车一部、持有的赃物Vivo手机一部,以及在案破后将查缴Vivo手机发还被害人黄某1的情况。4、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2016]第A04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黄某1被抢手机的价值。5、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金(司)鉴(法活)字[2016]第030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蔡某被抢夺时倒地受伤,其伤情已达轻微伤。6、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7、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6年3月12日21时许,我和朋友李某走到长平路与金陵路交界处时,被一名驾驶黑色女庄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抢走我的黑色皮质手提袋,袋内有一个金色X金属片、现金200元、1部白色魅族5手机及银行卡社保卡等物。被害人郑某对其抢夺地点照片做了辨认。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3月22日20时18分左右,我行至市区附一体检中心处附近,被一驾驶白色女庄助力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抢走我拿在手上的手提袋,被抢袋内有人民币1200元左右,两只黄金女式戒指重约10克,在2015年11月份以约人民币3000元购买,以及银行卡等物。抢我包的男子穿蓝色或黑色外套,个子不大,170cm左右。被害人刘某对其被抢夺地点照片做了辨认。9、被害人麦某的陈述:2016年3月26日,我带我儿子步行至市区金新路32号之六附近,一名男青年驾驶摩托车抢走我手里拿着的包,被抢包内有人民币200多元,1部黑色小米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该男子戴蓝色头盔,大约30多岁。被害人麦某对其被抢夺地点等照片做了辨认。10、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20时44分,我步行至市区长平路18号体育学校附近时,被一名男青年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从后面冲用左手抢夺我拿在右手的黑色手提包,得手后向东的方向逃跑。没有受伤。被抢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土豪金苹果6手机1部及银行信用卡等物。被害人张某1对其被抢夺地点照片做了辨认。11、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2016年3月31日19时45分,我在长平路皮肤医院门口处,被一驾驶白色女庄摩托车的男子从我身后抢走拿在手里的手提袋,袋内有人民币3000元左右及驾驶证。被害人吴某2对其被抢夺地点照片作了辨认。1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6年4月2日21时左右,我在市区平东一街17号处的一条小巷时,被一名驾驶白色女庄摩托车的男子从我后面抢走我手上的钱包,被抢包里有1部粉色Vivo手机、人民币150元及银行卡购物卡等物。被害人黄某1对其被抢夺地点照片作辨认。1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3月12日21时,我和郑某走到市区长平路余金陵路交界处凯德药店门口时,一名驾驶黑色女庄摩托车的男子从我们后面开上来抢走了郑某的手提袋,袋内有一个金色X金属牌、现金200元、1部银白色魅族5手机及银行卡等物。14、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庭审的供述:我因被人追债无力偿还,便萌生了抢夺他人财物用以还债的想法。2016年3月12日21时多,我驾驶“鬼火”摩托车在市区长平路与金陵路交界处的凯德药店门前看见两名撑着雨伞步行的女青年,便趁其不备抢走其中一女青年提在手里的手提袋。2016年3月22日晚20时多,我驾驶“鬼火”摩托车在途径市区东厦路附一体检中心附近时,看见一中年女子提着手提包单独在走,我伺机从后抢走她的手提包。2016年3月26日晚20时多,我驾驶“鬼火”摩托车到金新路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在金新路32号附近看见一对母子,我加速从后靠近,抢走了女子的手提袋。2016年3月29日20时多,我驾驶“鬼火”摩托车至市区长平路18号体校正门附近时,见一女子提着手提袋独行,我从后加速抢走其手提包。2016年3月31日晚20时多,我驾驶“鬼火”摩托车至长平路皮肤医院门前,见一中年女子拿钱夹子,我调转车头加速抢走该女子的钱夹。2016年4月2日晚21时,我驾驶摩托车在长平路平东一街17号附近物色作案目标,见一女子拿着钱包独自行走,我驾车迅速从后抢走其钱包后逃跑。我一共抢夺三个手提袋、两个钱夹子和一个钱包,以及一部粉红色Vivo手机,其余东西均被我扔在案发附近的小巷中,其中现金一部分被我拿去还债,剩下均被我日常花销用掉,粉红色Vivo手机被民警查扣。被告人李某某对其上述六宗抢夺的地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并确认无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郑某、刘某、麦某、张某1、吴某2、黄某1实施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系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女庄摩托车一部,没有实物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陈某、蔡某、黄某2、张某2实施的四宗抢夺的问题。经查,上述指控仅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直至开庭时均否认其有对上述被害人实施抢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实施该四宗抢夺仅有被害人的证词,缺乏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故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该四宗抢夺的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没有实施对陈某、蔡某、黄某2、张某2的抢夺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建辉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捷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