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3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宋江与郭文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宋江,郭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宋江,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四川省平武县人。被执行人郭文红,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关于邱宋江申请执行郭文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文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71元,现因其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文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