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72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县桑枣镇柳坝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林伙同他人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塘兄弟网吧,趁被害人刘玉在57号机位座椅上睡着之际,窃得其放于该机位电脑桌上的苹果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39元。2.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林至杭州市江干区五堡三区96号顶尚网吧,趁被害人陈文来睡着之际,从其裤袋内窃得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无法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玉、陈文来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及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林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林退赔二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