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民初702号原告:莫某。被告:王某。原告莫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清还借款5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06年6月20日、7月3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7000元,有借据为凭。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款不予归还。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两张借条,拟证明王某于2006年6月20日向莫某借款47000元,7月30日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向原告借款是因为和原告合作搞游戏机生意,后来生意失败了,为了保证原告不亏钱才写的借条,被告愿意还57000元,但是利息不同意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承认原告莫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莫某主张的王某借款57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莫某可随时主张债权,自主张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利息应自莫某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某借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52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雯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审核:王 愿 撰稿:王 愿 核对:陈雯睿 印制:陈雯睿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3日印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