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民申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某,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申字13号申请再审人汪某(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司某(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汪某与被申请人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苏118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嗣后,汪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为当初投保的医疗保险交费承担法律义务。理由有:1、原审已查明是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交纳的保险费,后因为离婚而退保,交纳费用与退保费用相差4896元,原审判决不让被申请人为自己的保险履行法律义务是不公平的。2、申请再审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拥有8万元债权,已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0459号案中自认有其女儿每月供养300元,被申请人还在借贷案中自供一直有打工收入,而在投保时被申请人有意隐瞒收入,逃避为自己投保的责任。3、为被申请人投保的费用是申请再审人的退休金,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已离婚,无需对被申请人的困难承担救助义务。4、若论退保的过错,先得查明离婚的原因,被申请人存在家暴、欺诈、占房、侵权、不履行对申请再审人扶养义务等过错。5、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本人的主张,被申请人未能反驳,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而判决结果却相反,未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汪某与被申请人司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汪某于2002年4月为司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康泰附加重疾险,每年缴纳保费1703元,连续交纳了11年,合计交纳保费18733元。2012年12月20日,汪某与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1月18日,汪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退保,共退保费13747.31元,比合计已交纳的保费少4896元。汪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司某返还退保差额计4896元,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汪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汪某与被申请人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某于2002年4月为司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重疾险,双方对该保险的交费并没有作特别的约定,依法应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支出。汪某与司某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汪某申请退保,因退保而形成的差额是遵从保险合同约定所导致的结果,申请再审人在退保时应当明知。申请再审人在退保后要求被投保人马仙仙返还因退保而减少的4896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汪某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文元审判员  张建红审判员  左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