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刑初7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驾驶陕C19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扶风县天度镇出发向扶风县城行驶并沿途载客。7时29分许,被告人驾车行至扶风县城新区关中风情园门前路段,被扶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过程,经现场清点车内人员共36人,该车核定载客19人,超员17人,超员比例89%。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民警将驾驶员边某某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边某某对其驾车严重超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立案文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扶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及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芳利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驾车被查获时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业务,超出该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7人,超员比例89%,属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社区影响评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六个月刑,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乃宁人民陪审员  汪金榜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辰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