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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某、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曾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9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曾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曾某伙同董某(另案处理)等人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TT娱乐城喝酒唱歌后,再次赶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交警大队对面的雷人火锅店喝酒至凌晨4时许,期间董某酒后嫌火锅店员工上酒太慢用碗砸对方挑起事端,接着被告人孙某、曾某及董某等人就用酒瓶、椅子等工具无故砸打火锅店员工,致使被害人彭某乙、谭某、彭某丙受伤,被告人孙某在现场被火锅店员工控制并移交出警现场民警。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乙、谭某、彭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曾某与被害人彭某乙、谭某、彭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董某、彭某甲、谢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乙、谭某、彭某丙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曾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曾某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丹(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