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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牟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牟春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005号之一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棋,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春雷,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