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素玲、周徐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玲,周徐立,翁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素玲,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徐立,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翁利英,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素玲与被执行人周徐立、翁利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浙0281执2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徐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东路71弄-4-102室的房地产(另附架空层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徐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东路71弄-4-102室的房地产[另附架空层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0)第0403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