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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素玲、周徐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玲,周徐立,翁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素玲,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徐立,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翁利英,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素玲与被执行人周徐立、翁利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浙0281执2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徐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东路71弄-4-102室的房地产(另附架空层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徐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东路71弄-4-102室的房地产[另附架空层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0)第0403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