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战威与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战威,方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534号原告:金战威,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小华,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战威与被告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战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战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方小华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6年4月10日还清借款。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金战威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汇款凭证三份,证明原告已将款项转账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方小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被告方小华虽未到庭质证,鉴于原告金战威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能够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1日,被告方小华向原告金战威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金战威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借十天还。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金战威与被告方小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未按约归还,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战威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金战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方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磊人民陪审员 盛素录人民陪审员 朱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利辉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