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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陈修靠、薛纪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修靠,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纪董,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体宏,男,1960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缴纳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陈体宏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已查封登记在陈修靠、薛纪董名下的百有东街99号房屋及陈修靠名下的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房屋有银行抵押,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车辆因暂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担保人陈体宏已与申请人陈小平达成执行和解,已免除对陈小平的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免除申请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