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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执复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鑫、饶军华与周八凤、卢海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鑫,饶军华,周八凤,卢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执复101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卢鑫。申请执行人饶军华。被执行人周八凤。被执行人卢海松。申请复议人卢鑫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2016)湘10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鑫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郴州中院(2015)郴民诉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建材市场9栋108号门面。该门面在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解除查封后,已由桂阳县房产管理局重新颁证给案外人卢鑫,证号为桂房权证×字第××号。此门面为案外人卢鑫所有,郴州中院继续查封案外人门面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郴州中院(2016)湘10执异38号执行裁定及(2015)郴民诉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卢鑫向郴州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郴州中院(2015)郴民诉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的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建材市场9栋108门面主张所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郴州中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向当事人交待异议之诉的权利。郴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执异38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辉代理审判员  方湘平代理审判员  邓茹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