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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园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开军与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军,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358号原告:李开军,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增强,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雷,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开军与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开军于2015年1月10日死亡,其继承人未在本院限令的期限内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李开军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当予以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开军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