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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剑益与覃德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剑益,覃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韦剑益。被执行人覃德贵。申请执行人韦剑益与被执行人覃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德贵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剑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覃德贵给付劳务报酬5.2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德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韦剑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韦剑益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覃德贵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韦剑益发现被执行人覃德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执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韦承尤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德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