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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王影、李明武与阜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李明武,阜南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407号原告:王影,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明武,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阜南县人民医院。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4859689775H。法定代表人:陈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该院职工。原告王影、李明武与被告阜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李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