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梅、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方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吴梅,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方志军,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吴梅与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梅申请执行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赵 鑫执行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