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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梅、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方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吴梅,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方志军,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吴梅与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梅申请执行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赵 鑫执行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