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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与何行德,万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何行德,万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095号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支路52号妇幼大厦1幢1-6。法定代表人:廖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行德,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万录山,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行德、万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