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志红与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红,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红,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22390-0。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志红与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