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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宇鹏、宁海县天伟模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鹏,宁海县天伟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宇鹏,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天伟模具厂(组织机构代码:L25602174),住所地:宁海县模具城G-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宇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天伟模具厂在(2016)浙0226执34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天伟模具厂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61.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