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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辉诉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潘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被执行人:潘小清,男。王辉诉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浩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