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辉诉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潘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被执行人:潘小清,男。王辉诉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浩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