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491号原告周xx,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羊毛岗屯。被告梁xx,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羊毛岗屯。本院在审理周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xx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佰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