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爱军,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石长青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能为被害人田某某朋友的子女办理可在学信网上查询的北京理工大学毕业证为名,在长治市城区长治商厦附近骗取田某某银行转账100000元,后黄某某将该款挪作他用并未办理该证。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某的父亲退还田某某230000元,并赔偿田某某100000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田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退赔材料、谅解书;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常晋美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