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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江与被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付锁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江,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付锁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571号原告张华江,男。被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59132。法定代表人管小炼。被告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88号西安锦鹏国际酒店用品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69712323。被告付锁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江与被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付锁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江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900元,剩余1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