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邹涛与深圳市荔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星空馨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深圳市荔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星空馨语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2949号原告邹涛。被告深圳市荔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星空馨语酒店。负责人林振业。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剑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3日欠原告厨房餐费,价值300216元(人民币,下同),言明协商分期4个月结清欠款(2016年7月-2016年10月),每月保底还50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002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记载:截止2016.6.13欠厨房邹涛325216元未结清,现协商分期4个月结清余款(2016.7-2016.10),每月保底还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8日向其支付15000元、10000元,尚有300216元未支付,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佐证。因追讨剩余欠款未果,原告遂诉诸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陈述其承包了被告的厨房,负责被告处所有餐饮,客人消费后的款项全部由被告收取。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厨房餐费300216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002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俊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