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周、曹希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郭周,曹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1016-2。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周,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曹希娟,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周、曹希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9日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608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财产调查程序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608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