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万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万秀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40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豪,该单位高家镇分理处职工。被告:万秀琼,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万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