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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健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蔡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经营者陈拴狗。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11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2500元、执行费237.5元,共计22737.5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及其经营者陈拴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及执行,详细情况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宏胜材料商行已未经营,其银行基本帐户余额只有10.11元,已被本院冻结。除此之外,经向各大银行、市场监督局、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部门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陈拴狗名下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M20栋复式某号及M21栋复式某号两套房产,但该两套房产有抵押权且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本院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复函称经评估,该两套房产的拍卖价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故已终止拍卖。三、经向市场监督局查询,陈拴狗分别持有深圳市晋瑞呈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德龙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南通畅贸易有限公司60%、45%、16.66%的股权,但经调查,上述三公司已未正常经营,均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四、经向各大银行查询,陈拴狗名下除浦发银行帐上有2514.95元外,其他帐户均无财产。本院已扣划该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划付。五、经向车管所查询,陈拴狗名下有粤B某号宝马X5车辆一台,该车辆已抵押给平安银行。本院已对该车辆办理查封措施,但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拍卖。六、本院经向证券登记部门查询,陈拴狗名下没有股票。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