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荣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平,住安顺市西秀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张荣平与他人共谋盗窃后,开车到贞丰县城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县城财富中心摩托车停车场时,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二轮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张荣平将该车拿到安顺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5612元。2、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张荣平路过贞丰县城盛世花城小区门口时,见四周无人,便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大架摩托车盗走。之后拿到安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6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2015)贞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张荣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荣平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荣平退赔被害人李理的财物损失人民币5612元;退赔被害人王本辉的财物损失人民币6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转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