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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雪花与被告施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花,施建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460号原告:黄雪花,女,1940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湖区。被告:施建兰,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雪花诉被告施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雪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雪花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如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