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山江.艾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山江.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645号原告: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孙里-团结南街5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忠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崇斌,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山江.艾山,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奎屯市西华园小区***幢***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江.艾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涛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