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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吴荒生与章冰胜、杨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荒生,章冰胜,杨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4021号原告:吴荒生,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冰胜,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蔚芳,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荒生与被告章冰胜、杨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荒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冰胜、杨蔚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荒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加油款4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油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经营一家加油站。被告章冰胜因有一部大货车,自2013年3月开始在原告的加油站加油,后经结算,截止2014年5月共计加油92300元,期间,章冰胜支付了加油款43100元,现尚欠油款4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因章冰胜与被告杨蔚芳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章冰胜、杨蔚芳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籍证明、章冰胜出具的26份欠条原件以证明其诉称主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作书面答辩。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荒生在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经营一家加油站。自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5月16日,被告章冰胜陆续向原告吴荒生出具欠条26份共计欠款92300元,欠款事由均为加油款。后被告章冰胜陆续还款共计43100元,尚欠原告加油款49200元未予支付。被告杨蔚芳与被告章冰胜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章冰胜为其车辆在原告吴荒生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拖欠原告吴荒生加油款,有被告章冰胜签名确认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章冰胜与杨蔚芳系夫妻关系,且案涉的油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二被告对货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吴荒生自认被告章冰胜已支付货款431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被告未约定给付货款期限,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起诉前被告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被告章冰胜、杨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冰胜、杨蔚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荒生支付货款49200元;二、驳回原告吴荒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章冰胜、杨蔚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莉玲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人民陪审员  方春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小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