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门殿才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门殿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28号罪犯门殿才,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门殿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黑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黑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门殿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门殿才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门殿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门殿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因病无法参加“三课”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门殿才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三课”成绩单》、《关于罪犯门殿才“三科”学习的情况说明》、2013年度—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台帐》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门殿才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门殿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