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9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玉娟与李德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娟,李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9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玉娟。被执行人:李德山,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山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德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山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