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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63号原告:安某,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赵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