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63号原告:安某,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赵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