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雅亮荧光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雅亮荧光材料厂,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雅亮荧光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巴斗村江家村。法定代表人蒋海见。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杭河福。申请执行人南京雅亮荧光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决书,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南京雅亮荧光材料厂货款59823.8元;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现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本院受理的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罗方方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