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250号原告:魏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