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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250号原告:魏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