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吴苏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庆刑初字第001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苏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苏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苏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0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