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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峰诉被告青海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青海省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211号原告:刘俊峰,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晋婷,青海方圆第三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峰诉被告青海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俊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俊峰负担。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菖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