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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鑫与王艳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2民初853号原告:王鑫,男,汉族,1986年6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省军区第二干休所*栋***室。被告:王艳霞,女,汉族,1952年10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大街***栋5门*楼85中门。原告王鑫诉被告王艳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被告王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6月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王艳霞为原告出具《欠条协议》并对利息等事项做了约定。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拖延不予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艳霞辩称:这个事情是原告王鑫找到我,说他自己向长春市荻泰商务有限公司票点投了100000元,但是这个100000元没有经过我手和我女儿的手,是原告和荻泰工作人员李国军、刘洋(音译)三人之间做的买卖,和我无关,我不知道这些钱的事情,我女儿也不知道,我女儿在南方,荻泰是我家的售票点,公司法人是我女儿,但是我们平时都不在这个售票点,这个事情发生之后,才叫我去了荻泰,公司是李国军和刘洋负责的,刘洋是我们雇佣的工作人员,李国军是我女儿的前夫,找我过去后就告诉我欠了原告100000元出机票钱,当时只有刘洋在,刘洋也可以证明,原告当时也在售票点,希望我能出一个解决方案,当时原告要求我们出东西证明一下,我就出了一张欠条,也答应了有钱就还给原告,后来我也觉得写了这个欠条不妥,在我不了解情况下就写了,后来原告也一次又一次找到我要这笔票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王艳霞写的欠条协议,证明被告对于荻泰公司出机票是王鑫帮忙支付的100000,和公司员工刘洋对账后,确认了欠款100000元,2016年6月6日前的欠条一律作废,利息为每月1000元人民币。证据2:许莹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我和许莹去被告处要过钱,被告承诺还钱,但是一直也没给。证据3:我与李国军签署的协议及李国军的身份证,证明当时我给荻泰公司出票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王鑫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王艳霞女儿刘影的前夫李国军,李国军负责荻泰公司出票等经营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女儿刘影。原告从2013年开始为荻泰公司出飞机票,荻泰公司按照一定返点额给予原告票款。2015年6月6日王艳霞出具欠条协议一份,写明王鑫帮助刘洋(荻泰公司员工)、李国军在公司出机票,经过对账,还欠100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之前所有欠条作废。被告王艳霞承认荻泰公司是自己家经营的,但平时不经常去公司,是李国军和刘洋负责经营,欠条协议是自己亲笔写的,但是认为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写的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原告王鑫于2014年结婚时,被告王艳霞偿还过原告10000元左右票款。本院认为:原告王鑫为荻泰公司代出机票,并垫付机票款系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艳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客观事实的理解与认知存在障碍,因此王艳霞认为欠条协议无效的主张不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不予支持。王艳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欠票款与刘洋、李国军有关联,且于2014年偿还原告王鑫10000元票款,更证实了被告清楚欠票款的事实。王艳霞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结合王艳霞的自述以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欠条协议的内容系客观事实,被告王艳霞应依据欠条协议的约定偿还原告垫付的机票款100000元并给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从2015年6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机票款止的利息每月1000元,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鑫机票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每月1000元从2015年6月6日起至被告偿还机票款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艳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曦玥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奉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