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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北票市南山管理区舍宅小区13号楼2单元602室的家中容留牛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二次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北票市漂亮宝贝理发店���留李某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