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强李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李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息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息县杨店乡汪楼村水库东南角的杨树砍伐173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共计16.9195立方米(蓄积)。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李强李某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证人王某、杨廷垠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强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樊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