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与苟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苟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苟凤,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苟凤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苟凤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苟凤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