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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饶惠华与郑玲春、黄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惠华,郑玲春,黄淑华,黄泳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32号原告:饶惠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525。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玲春,女,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0924。被告:黄淑华,住珠海市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104(X)。被告:黄泳棋,住珠海市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850(X)。原告饶惠华与被告郑玲春、黄淑华、黄泳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6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饶惠华于2016年8月18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惠华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饶惠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2300元。原告:饶惠华,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玲春,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告:黄淑华,住珠海市市香洲区。被告:黄泳棋,住珠海市市香洲区。原告饶惠华与被告郑玲春、黄淑华、黄泳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6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饶惠华于2016年8月18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惠华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饶惠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23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容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