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荣,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荣,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向东,男,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李万荣申请执行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万荣以向东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向东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亦不能提供向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东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万荣发现被执行人向东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