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熊铁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熊铁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717号原告:李爱华。被告:熊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与被告熊铁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铁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回对被告熊铁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际收取626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已支付完毕)。审 判 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