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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其珊与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李其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2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环城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珊。委托代理人:包建荣,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因与被上诉人李其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无法直接向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送达传票的情况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6元,减半收取8718元,由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胜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