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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芹与何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何文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19号原告:李芹,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文国,男,成年,汉族。原告李芹与被告何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芹承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启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