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芹与何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何文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19号原告:李芹,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文国,男,成年,汉族。原告李芹与被告何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芹承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启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