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黎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黎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黎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黎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黎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黎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林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