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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润德海运有限公司、张绪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张绪义,甘小方,张绪仁,孔金美,南京润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6号。负责人宫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绪义,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甘小方,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绪仁,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金美,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润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绪义、甘小方、张绪仁、孔金美、南京润德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洪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绪义、甘小方、张绪仁、孔金美、南京润德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