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陈代洪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陈代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615号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3栋6层9室。法定代表人:姜玥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剑,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代洪,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武汉极草春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红鹰人民陪审员 张光荣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